港寬科技通用條款和條件——產品供貨及安裝 (“條款和條件”)

1.  定義

1.1       JOS”係指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向客戶提供產品供貨和/或服務的玄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

1.2       “客戶”係指向JOS購買產品和/或服務、並受本條款和條件制約的一方。

1.3       協議”係指雙方簽署的報價單、本條款和條件、所有附件和在以後由雙方通過書面同意的修訂或補充。

1.4       合同總價係指在客戶和JOS之間已經達成一致的,在報價單中列出的服務、產品的合同總計價格。

1.5       硬件係指在報價單中列出的由JOS提供並將安裝在系統上的硬件。

1.6       生產商係指JOS在本協議的服務範圍內需要向客戶提供的產品的生產商。

1.7       正常工作時間係指星期一至星期五,9:00am-18:00pm,法定節假日除外。

1.8        雙方係指JOS和客戶的合稱。

1.9        產品係指按照本協議客戶購買的所有硬件和/或軟件,詳見報價單中所列產品清單。

1.10     報價單係指雙方就JOS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所簽署的報價單。

1.11      服務係指按照報價單中的規定需要提供的服務。

1.12      軟件係指在報價單中給出的需要加載或安裝到系統之上的軟件。

1.13      系統係指按照本協議需要由JOS進行軟件和硬件安裝的客戶系統。

2.      合同總價的支付

2.1       在報價單中已列出合同總價。該合同總價包括了以下各項費用:按照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法規進行徵收的增值稅或是等同的稅金、國內的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客戶對軟件所擁有的非排它性質的和不可轉讓的使用授權。 

2.2       在報價單中所指定的合同總價適用於按照在簽署報價單時雙方同意的技術指標向客戶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但是合同總價將會根據後續發生的對上述技術指標的修改而進行相應的變化,無論這些修改是由客戶提出的,還是客戶所同意或知悉的。 

2.3       就向客戶所提供的軟件產品,客戶應根據這些軟件產品各自許可協議中的條款執行。如果在軟件產品的許可協議中的條款和這裡的條款和條件發生了牴觸,則依照軟件產品的許可協議中的條款為準。在此情況下如有必要,客戶需與JOS或是軟件產品的所有權人另外簽訂一份特定格式的軟件許可協議。

2.4       所有的報價單的有效期為發出日期後14個日曆日內,如客戶未能在上述日期內書面確認,則自動作廢。

2.5       除非在報價單中另有規定,否則合同總價的支付方式為:在產品的實際交付以前或提供服務以前(以時間在先的為準)需要先行支付50%的不可退回的先期付款,並且在產品/服務的實際交付完成並由JOS提交發票以後結清餘款。 

2.6       客戶不得以任何原因減少或抵扣合同總價,或是扣押任何應該支付的款項。

2.7       如客戶未能全額按期支付合同總價,則在對JOS其它權利和補救措施不產生任何影響的前提下,JOS可以針對逾期支付的款項收取從到期日到實際全額支付日之間的罰金,罰金的收取標準為按日收取到期未付款項的千分之五(5‰)。

2.8       如因場地不具備等客戶原因導致推遲送貨或推遲施工超過三十天的,且經JOS書面催告客戶要求安排送貨或施工通知後五日內客戶仍未安排送貨或施工的,則在前述五日期限屆滿之日視為本協議所有款項的到期之日,無論貨物是否已經交付或安裝,客戶均應在收到JOS開具的發票後15日內支付本協議所有未付的款項。在JOS收到所有合同款項後,JOS仍應按照客戶指定的合理的時間按合同規定交付產品和/或提供服務。

 

3.      交付

3.1       一旦客戶接受報價單,則無論是否存在理由,該客戶都不得再全部或部分取消該報價單,除非是取得了JOS的書面同意則除外,否則客戶將按照取消的產品/服務的價格的百分之一百(100%)向JOS支付違約金。

3.2       JOS將盡力按照雙方所同意的時間和地點交付產品/提供服務。任何由JOS提出的交付時間或日期都是基於誠信的原則,且基於估計而提出。JOS將不會為由於交付中發生的延誤而引發的任何結果或給客戶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3.3       除非雙方另外協商一致,否則如果在所設定的交付日以後的三天內客戶拒絕接收或未能接收交付的產品 (由於JOS的過錯所導致的則除外),則在對JOS的其它權利和補救措施不產生任何影響的前提下,JOS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並收取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一百(100%)作為違約金

3.4       在客戶按照本協議中的條款全額支付合同總價以後,產品的所有權才轉移給客戶。

3.5       雖然存在3.4條款中的規定,但是一旦產品已經交付給客戶,則客戶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與損壞的風險。 

3.6       一旦產品已經交付,JOS將按照雙方同意的服務時間表提供在本協議下所要求的服務。

3.7       客戶在簽署JOS的送貨單之前應檢查交付的產品是否完好及規格型號是否正確。如客戶簽署了JOS的送貨單,JOS將不接受任何針對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或產品丟失的索賠。

 

4.      與服務有關的現場準備(如果提供安裝)

4.1      客戶需要按照JOS的要求來對現場進行準備,使得在現場可以為系統中的產品的安裝和運行提供所需要的適宜的基礎和環境條件。

4.2      客戶應協調其他與服務相關的各施工單位的關係,避免直接或間接影響JOS施工進度。

 

5.      安裝和驗收(僅適用於安裝)

5.1       對於產品的安裝必須是由JOS來完成。交付和安裝都必須是在JOS的正常工作時間內進行。如果客戶要求在上述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進行交付或安裝,則JOS將根據JOS屆時所適用的費率按照時間和材料消耗收取相應的額外費用。

5.2       在完成了產品的安裝工作以後,客戶的代表應就此簽署一份驗收合格報告。


6.      保修和擔保

6.1       JOS將在其正常的工作時間內根據生產商的相應條款,將生產商所提供的適用保修服務轉嫁給客戶。該保修服務並不適用於那些序列號碼已經被修改或刪除的產品,同樣也不適用於那些由於濫用、疏忽、在異常環境情況下進行操作、或由非JOS的授權人員所進行的修理而導致損壞的產品。

6.2       在保修期內,客戶在向JOS提出保修要求的時候,需要說明產品的故障或重大缺陷的類型和實質。在接收到了這類信息以後,JOS可以選擇對系統進行測試和檢查,或要求將發生問題的部件送回JOS、該等產品的原供應商或生產商。

6.3       除非在本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JOS不再提供其它的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包括但不僅限於對於產品適銷性或對於某個特定目的的適用性的暗示擔保。JOS明確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下拒絕提供所有這些擔保。

 

7.      免責和責任限制

7.1       由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JOS的賠償責任總額,無論是任何原因所導致,也不論是基於合同違約或侵權行為(包括過失),將以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二十(20%)為限。

7.2       在任何情況下,JOS對於由於客戶購買、操作和使用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於系統操作中發生的故障或中斷所導致的損失和損害)過程中所導致的任何間接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收入和利潤的損失、數據損壞或損失、業務中斷或任何形式的特殊的、間接的或附帶性的損害)、或者是由任何第三方或多方對客戶提起的訴訟、索賠和法律程序都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7.3       對於由於客戶或其職員沒有能夠履行或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下的義務而引發的針對JOS的任何損害、罰金、成本和費用,客戶都應負責並確保JOS能夠免除由此而承擔的責任或遭受損失。

8.      維護服務

8.1      在產品保修期結束以後,JOS將根據客戶要求就保修期滿後的後續維護服務向客戶重新提供報價,並另行簽訂維護協議。

9.      知識產權

9.1      客戶將不能獲得該產品所涉及的商標、設計、版權、專利或其它知識產權或所有權。這些權利將仍舊歸相應的生產商所有。


10.     轉讓

10.1     在沒有獲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該同意不應被不合理地予以保留),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進行轉讓。


11.     不可抗力

11.1     本協議中的任何一方都無義務對由於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對本協議義務的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而向另外一方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必須及時就此通知另外的一方。在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暴風、地震、洪水、火災或其它自然災害、暴動、戰爭(不論是宣告的或未宣告的)、動亂、罷工、政府禁令、恐怖活動、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感染或斷電或電力供應不足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11.2     如果不可抗力從根據前款規定所發出的通知之日起一直延續了超過6個月的時間,則任何一方就可以立即終止本協議中尚未執行的部分。任何一方都不會因為按照本條規定中的規定終止合同而向另外一方承擔任何的責任。


12.     終止

12.1     若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且在收到對方當事人就該違約情形向其發出的書面通知後的30日內未能對上述違約進行補救,則守約方將有權終止本協議。

12.2     在下列情形中,對方當事人可立即終止本協議:已就一方當事人終止營業或解散發布了命令或通過了決議;一方當事人的全部資產或大部分資產上設立的抵押權已被實現,或就一方當事人的全部資產或大部分資產指定了接收人或管理人或類似的管理人;一方當事人已被宣佈破產或進入了清算程序。

12.3     如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客戶延遲支付任何到期款項超過三十(30)天;

(2)   客戶進入清算程序(不論是強制性清算或自發性清算,但如為了合併或重組除外)或破產;

(3)   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債權債務安排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做出任何轉讓安排;

(4)   任何客戶財產被予以扣押或執行;或

(5)   客戶停止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款項,或可能停止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款項,或客戶被認為是資不抵債,或當合同款項到期後無力償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款項,或客戶承認其無力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合同款項。

則在前述任何一種情形下,(1JOS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2)本協議未付合同款項及任何其他應支付給JOS的款項即視為立即到期,並按每天千分之五(5‰)的比率按天計算逾期違約金,直到款項支付之日;(3)在不影響JOS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救濟的情況下,JOS有權進入產品所在的或被安裝的任何場所、土地或建築內取回產品和/或轉賣產品。


12.4     如客戶逾期支付任何本協議到期應付的款項,在不影響JOS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其他權利和救濟的情況下,JOS有權立即停止交付產品和/或停止任何服務,直到該等違約行為得以補救。

12.5     無論本協議因何種原因而被予以終止,任何一方當事人在本協議終止前因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義務都不得因本協議的終止而解除。

13.     第三方當事人之工作

13.1    本協議不限制或排除JOS聘任其它第三方代理商、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人履行本協議,但JOS仍需就上述第三方當事人履行的工作對客戶負責。

14.     協議完整性

14.1    本協議就已經構成了在雙方之間就相應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合約,並取代所有雙方在以前達成的針對該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協議、通訊、諒解和安排(如有)。

15.     修訂

15.1    除非是由協議中所有各方通過書面簽署同意,否則在此的條款和規定都不能進行變更或修改。

16.     通知

16.1    所有和本協議相關的通知、批准、同意或其它的通訊都必須是書面的,而且必須通過以下的方式送達:

(a)      送到一方的相應地址;

(b)      通過預付費的郵件寄到相應地址或通過傳真發送到報價單載明的傳真號碼或接受方之後書面告知的其他傳真號碼

(c)      送給報價單中載明的聯繫人或接受方之後書面告知的其他聯繫人。

16.2    通知在被收到時刻正式開始生效,除非在通知中給出了一個更晚的生效時間。


17.     可分割性

17.1     如果由於任何主管機構的原因使得本協議中條款和條件中的某一條全部或部分失效或不能加以執行則這些條款和條件中其它各條以及該條款中剩餘部分的有效性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18.     不棄權

18.1     任何一方沒有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或救濟都不得被視作是對該權利或救濟的放棄,也不妨礙該方將來對該等權利或救濟的行使或執行,除非該協議方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該權利則除外。

18.2     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或不履行本協議條款的責任均不得被予以豁免或免除,除非協議雙方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免除的除外。


19.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的管轄和解釋。


20.     爭議解決

20.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1.     衝突

21.1      如本協議與就本協議所述事項相關的客戶的任何採購訂單、協議、合同、文件或其他類似文本中的條款和條件(無論是否簽署)(“客戶採購訂單”)有衝突或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且本協議應作為唯一的適用的合同文本

 

(完)